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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
二是增加了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中的过机安检制度,指出“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安装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配备专业安检员”。
三是对营业场所重点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进行了明确,指出“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信包)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九十日”。
四是进一步压实了寄递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出“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快件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是适应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将“信报箱”修改为“智能快件(信包)箱”。
六是对相关罚则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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