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发布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或公司)今日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德军先生的《告知函》,其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通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磐耀通享3号)持有16,183,928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572%(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现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陈德军先生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标的股票转让给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梧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梧桐一号),转让前后标的股票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均为陈德军先生,同时陈德军先生与梧桐一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双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股份的内部转让已经实施完毕。

format.jpg
format.jpg

本次股份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关于股份锁定做出如下承诺:2016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艾迪西(现称申通快递)股份;2018年11月30日,陈德军先生完成既定的增持计划获得所持有的标的股票,陈德军先生、国通信托·紫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管理计划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德军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format.jpg
format.jpg

申通快递表示,陈德军先生本次变更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上发生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德军先生和陈小英女士。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2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